哪些人可在城区落户
情况1
在城区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四类条件之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在其合法固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
A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国家特支计划、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中科院百人计划、新世纪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泰山学者及泰山学者海外特聘专家和省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等高层次人才;
B 50周岁以下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或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或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普通专科学历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
C 50周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或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
D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或45周岁以下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或40周岁以下具有中级工职业资格、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
情况2
在城区注册个体、私营企业的创业人员,依法经营企业1年以上,当年纳税10万元或连续3年累计纳税20万元,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在合法固定住所地申请落户。
情况3
在城区注册的外来企业,当年纳税200万元或连续3年累计纳税300万元,可为5名以内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在技术或管理岗位工作满3年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业务骨干在合法固定住所地或工作地办理落户。
情况4
符合下列购房条件之一,具有完全房屋产权资格的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在购房地申请落户:
A在城区具有稳定经济收入人员,购买单套新建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00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地产权证的;
B具有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和莱西市常住户口满5年以上的人员,并在城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购买单套新建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80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地产权证的。
哪些人可在新区落户
情况1
在新区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三类条件之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在新区合法固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
A 40周岁以下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或40周岁以下具有专科学历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
B符合城区落户条件的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或40周岁以下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人员;
C符合城区落户条件的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人员,或45周岁以下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或40周岁以下具有中级工职业资格、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
情况2
在新区注册个体、私营企业的创业人员,当年纳税5万元或连续3年累计纳税10万元,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在新区合法固定住所地申请落户。
情况3
在新区注册的外来企业,当年纳税100万元或连续3年累计纳税200万元,可为10名以内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在技术或管理岗位工作满3年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业务骨干在新区合法固定住所地或工作地办理落户。
情况4
符合下列购房条件之一,具有完全房屋产权资格的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在新区购房地申请落户:
A在市区有稳定经济收入人员,在新区购买单套新建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70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地产权证的;
B在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和莱西市登记户口满3年以上的居民,并在市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在新区购买成套新建商品住宅,取得房地产权证的。
其他人员落户
情况1
迁入青岛蓝色硅谷核心区的人员,符合青岛市引进人才相关规定,在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直接在合法固定住所地落户;在市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先落户青岛蓝色硅谷核心区,待具有市区合法固定住所后,按引进人才政策可将户籍迁移到合法固定住所地。
情况2
在迁入青岛市的跨国公司、国内大型企业销售或研发中心、境内外金融机构、重点高校分校或校区、重点科研机构及分支机构工作2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在其合法固定住所地或工作地落户。
情况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办理投靠落户:
A夫妻投靠,不受婚龄年龄限制。其中,已在青办理过夫妻投靠的,再次申请办理夫妻投靠,婚姻存续期须满二年。
B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投靠父母。
C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投靠监护人。
D父母投靠子女,须父亲满60周岁、母亲满55周岁。身边无子女的,可直接办理落户;身边有子女的,被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须满5年。父母来青落户后,其他子女不能再办理投靠父母落户。
情况4
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的,可为收养子女办理落户。
情况5
在本市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或获得山东省以上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迁入落户。
情况6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合法固定住所地或工作地落户:
A经市级及以上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录用和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B经审核批准的中央、省驻青单位系统内组织人事部门调入的人员。
情况7
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以及省、市政府等有关落户规定的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无军籍离休干部,可在安置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情况8
经批准在青岛市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可在合法固定住所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情况9
原系青岛市户口的退学人员、境外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可回原户籍地落户。
情况10
引进体育、文艺等特殊专业人才,由相关部门会同市公安局研究后,报市政府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