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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服务 -- 人才引进

一、政策依据

(一)《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青政发〔200713号);

(二)《关于贯彻执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青公发〔200748号);

(三)《青岛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调入管理暂行办法》(青人发〔20089号);

(四)国家、省、市干部调配、人才流动等有关政策。

二、范围和条件

根据原国家人事部《干部调配工作规定》及相关政策要求,在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及高科园(以下简称市内四区)注册的用人单位,拟引进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和省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二)年龄50周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

(三)年龄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的;

(四)男年龄50周岁、女年龄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用期或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并已履行满1年,由该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

(五)年龄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学历且聘用期满三年的。

注:一般性工作交流不能造成新的夫妻分居。

三、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报单位的人才引进报告(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单位考察意见、被引进人才的基本情况等内容),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诚信承诺书(可下载),《流动调配登记表》(可下载;一式二份);

(二)拟引进人员原工作单位为其出具的思想、工作表现材料;

(三)拟引进人员的《劳动合同》、《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和《企业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需提供一年、专科学历的需提供连续三年的对账单或接续卡);

(四)拟引进人员的学历证书(须验证)、职称证、户籍证明或户口簿、身份证、已婚人员的结婚证、未婚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等相应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五)拟引进人员已婚的,提供调出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和其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盖章的《拟引进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可下载);

(六)拟引进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七)拟引进人员档案。

四、申报程序

(一)具有干部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向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申报。

(二)在市、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单位,需向所委托档案管理的市、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申报。

(三)实行人事代理的用人单位,应提供人事代理协议和代理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四)单位人事专员申办人才引进业务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并出具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业务联系函(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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